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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致正、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与上海美兰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致正,上海美兰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周致正。被告: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李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余鸣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致正诉被告上海美兰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致正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原告周致正与被告上海美兰化妆品厂间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