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致正、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与上海美兰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致正,上海美兰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周致正。被告:上海美兰化妆品厂。代表人:高峰。委托代理人:李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周梦莎、余鸣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致正诉被告上海美兰化妆品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致正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原告周致正与被告上海美兰化妆品厂间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