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久宽与李高伟、杨君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久宽,李高伟,杨君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陈久宽。委托代理人:王维庆,山东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伟。被告:杨君武。原告陈久宽与被告李高伟、杨君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青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久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维庆、被告杨君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4日下午13时许,我驾驶手扶拖拉机去石门园艺场送糠,在行至东北堰村十字路口处,被两被告强行拦截,开到被告杨君武的大院,后原告报警,派出所告知原告向法院起诉,为此,特诉诸法律,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15马力”手扶拖拉机一台,价值12000元。被告杨君武在庭审中口头辩称:车被我扣了属实,我不同意返还拖拉机,价值也没有那么高,不值3000元钱。原告欠我10000元钱,我起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也上诉了,欠钱现在都3年多了也没有还我,车我开来时原告说很快就给我钱,但是到现在也没给我钱,我就没给他车。被告李高伟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久宽2013购买“15马力”二手手扶拖拉机一台,该拖拉机未进行登记注册手续。被告杨君武因与原告陈久宽民间借贷一事产生纠纷,2014年1月22日下午13时许,原告驾驶手扶拖拉机送货,行至石门镇东北埝村前丁字路口时,被告李高伟、杨君武将上述车辆拦截并占有。后原告陈久宽报警,经派出所处理未果,车辆现扣押于被告杨君武处,经原告催要,被告李高伟、杨君武未予返还,原告陈久宽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5马力”手扶拖拉机一台。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临沭县公安局石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二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李高伟、杨君武未经原告陈久宽同意即占有车辆属无权占有,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原告有权请求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高伟、杨君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久宽“15马力”手扶拖拉机一台。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高伟、杨君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英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