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黎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载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36号原公诉机关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载明,户籍住址。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载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黎载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并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载明携带作案工具螺丝批等去到本市天河区沙河顶42号一楼,趁无人注意之机,准备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凯骑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5元)的时,被被害人何某及附近巡逻的保安人员当场发现并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螺丝批、“七”字形六角匙各1把。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信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涉案赃物照片、电动自行车防盗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处警经过、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黎载明的供述、辨认、前科材料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黎载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黎载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黎载明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载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载明曾有盗窃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从重考虑。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黎载明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黎载明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批、“七”字形六角匙各1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黎载明不服,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黎载明盗窃被害人何某凯骑牌电动自行车被当场抓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黎载明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理由,经审查,上诉人黎载明盗窃被害人何某凯骑牌电动自行车,被被害人何某及附近巡逻的保安人员当场发现并抓获的事实清楚,原审庭审时上诉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且原判考虑其犯罪未遂、自愿认罪、有盗窃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了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黎载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645元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认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解释第1条规定的标准(本市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000元)的50%确定”,即达到1500元,就应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上诉人黎载明2013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综上上诉人黎载明盗窃一辆价值人民币1645元某骑牌电动自行车,属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上诉人黎载明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原审已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黎载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审 判 员 崔小军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忠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