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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良与陈润锋、李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陈润锋,李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王良。委托代理人唐曼园,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亚萍,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润锋。被告李照英,1975年12月23日。原告王良与被告陈润锋、李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静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良的委托代理人钱亚萍、被告李照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润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良诉称:原告与陈润锋是朋友关系,2014年2月22日,陈润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60000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2月17日,陈润锋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10000元,原告考虑到金额不大,就又借给了陈润锋,陈润锋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因陈润锋、李照英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被告陈润锋未答辩。被告李照英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使用到,和其没有关系,不应当由其归还。原告曾到李照英店里说过他和陈润锋一起做生意,陈润锋欠他60000元,这个钱是欠款不是借款,另外10000元的借条实际是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陈润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王良60000元;2015年2月17日,陈润锋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王良10000元。另查明,陈润锋与李照英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王良持被告陈润锋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陈润锋归还借款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该债务是被告陈润锋、李照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除法律规定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诉讼要求被告陈润锋、李照英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有法可依,应予支持。被告陈润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润锋、李照英应归还原告王良借款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595元由被告陈润锋、李照英负担。该款原告王良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陈润锋、李照英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王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