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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芬诉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并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芬,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葫行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素芬。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戴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芬诉被告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并赔偿一案,原告李素芬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素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素芬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丽娟审判员  孙 彬审判员  刘久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审判员  李 爽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