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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黎涛、刘川伟、徐洪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内江市东兴区。2015年1月1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内江市市中区。2015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内江市市中区。2015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内东区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刘某某、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玺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刘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黎某因与周某某有债务纠纷,便邀约兰某某、柴某某和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一同驱车前往贵州找周某某收账。16日13时许,五人在贵州大方县鼎新乡找到周某某,周某某和黎某因为债务发生矛盾,黎某便与徐某某、刘某某商量准备强行将周某某带回内江,并做了分工。之后黎某、徐某某、刘某某上了周某某的车,并在途中谎称上厕所时,徐某某、刘某某强行拉住周某某的手,黎某取下车钥匙。因周某某反抗,刘某某用一把刀将周某某后背刺伤。之后徐某某、刘某某将周某某带至车辆后排中间坐下,黎某驾车开往内江。17日凌晨,黎某等人将周某某带至我区汉安大道万丰宾馆207号房间,周某某趁黎某不备之机报警后被解救。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黎某因与被害人周某某有债务纠纷,便邀约兰某某、柴某某和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一同驱车前往贵州找被害人周某某收账。16日13时许,五人在贵州大方县鼎新乡找到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和黎某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矛盾,黎某便与徐某某、刘某某商量准备强行将周某某带回内江,并做了分工。之后,黎某找借口与徐某某、刘某某上了周某某的车,并在途中谎称要上厕所,周某某停车后,徐某某、刘某某强行拉住周某某的手,黎某趁机取下车钥匙。因周某某极力反抗,刘某某用一把刀将周某某右肩部致伤。周某某停止反抗后,徐某某、刘某某将周某某带至车辆后排中间坐下,由黎某驾驶车辆开往内江。17日凌晨2时许,黎某等人将周某某带至东兴区汉安大道万丰宾馆207号房间,周某某趁黎某不备之机报警,后被解救。周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肩部挫裂伤。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黎某在万丰宾馆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2015年1月17日,被害人周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出示了书证,被告人黎某、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兰某某、柴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徐某某、刘某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列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韩 华审 判 员  徐弓长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小泞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