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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付建明与成都市鑫茂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079号原告付建明。委托代理人刘元军,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鑫茂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道办事处迎春村(广巍路455号)。法定代表人牟东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卓,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建明与被告成都市鑫茂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付建明于2015年7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付建明负担。审判员 龙 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绯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