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乳城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肖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城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肖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审 判 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