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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於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上海开於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姚尔欣。委托代理人:卢敏,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静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开於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与被告上海开於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书面确认被告已履行了涉案纠纷的义务,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被告已履行了涉案纠纷的义务,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撤回对被告上海开於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振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费 晓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