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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蓝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蓝某甲,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安仁村弄木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6********。委托代理人覃海泉,都安瑶族自治县明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女,1977年9月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安仁村弄木队**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7********。原告蓝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廖家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伽和人民陪审员王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蓝必虎担任记录。原告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海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某甲诉称,1997年8月,原告与被告相互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共同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蓝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蓝某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同年11月,被告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申请撤诉,之后双方再无联系,双方分居已达6年之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蓝某乙和女儿蓝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登记证明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5份,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原件1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诉讼主体适格;3、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安仁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被告2009年11月离家出走,地址不明;4、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安仁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原告蓝某甲与被告韦某的结婚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出生日期不一致是笔误所致;5、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证明被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又申请撤诉的事实;被告韦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已放弃举证、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甲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原告的陈述以及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8月相互认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蓝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蓝某丙。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3月,被告遂离家出走,夫妻从此分居生活。2009年11月,被告曾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又申请撤诉。本院准许被告撤回起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共同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的主要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二、如果离婚,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9年11月被告曾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原告离婚,虽已撤诉,但双方仍未能共同生活,夫妻分居生活至今。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现外出住址不明,原告要求直接抚养儿子蓝某乙和女儿蓝某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蓝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蓝某乙、女儿蓝某丙由原告蓝某甲直接抚养直至成年。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蓝某甲自愿负担,本院予以确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银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廖家宝代理审判员  李 伽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蓝必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