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金钟与唐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钟,唐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陈金钟,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9日,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委托代理人:罗健,绵阳市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良云,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古林,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8日,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张启蓉,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金钟诉被告唐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钟撤回对被告唐古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金钟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