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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高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高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于堤村。法定代表人韩鹏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更名名称前为商水县宏大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章华台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商水县宏大织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2006)高执字第20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商水县宏大织业有限公司名称已于2006年5月8日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变更为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38644.30元及利息(自2006年5月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510元,其他诉讼费14510元,申请执行费11786.4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