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23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照良与被执行人于伟全查封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照良,于伟全,于清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2336—3号申请执行人:孟照良,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伟全,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清善,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孟照良与被执行人于伟全、于清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照良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伟全、于清善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伟全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伟全在莱州市平里店镇婴里村民委员会的预收土地使用费190000元。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支取,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3、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