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代俊翔、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静、赵兴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俊翔,李静,赵兴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原告代俊翔。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振鲲。被告李静。被告赵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俊翔与被告李静、赵兴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俊翔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静、赵兴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俊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俊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四川佰瑞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俊翔承担。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