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张少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王团结、毛玉霞,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甲。原告姚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玉霞、被告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吕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之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某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吕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婚后,双方有时因琐事引发争执。2014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5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4)昆张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2014)昆张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很好的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经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尊重体谅,增强家庭责任感,二人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吕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朱 慧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