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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金红与吴双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红,吴双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郭金红。被告:吴双城。本院在受理原告郭金红诉被告吴双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晓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