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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6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辩护人王晖,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王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淮海中路XXX号兰生大厦7楼酒吧应聘试用期间,趁被害人张某在V3包房内聊天不备之机,窃得其放在茶几上的1只内有人民币38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的黑色Prada牌1M1188票夹(价值人民币3770元)后逃逸。2015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衡山路XXX号豪华精选酒店门口被张某和公安人员抓获。次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在其暂住地江苏省昆山市柏庐路汛溏商苑XXX号XXX室内查获上述被窃财物并发还被害人。审理中,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向本院预缴了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地、抓获地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藏匿地照片、赃物、赃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普拉达时装商业(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配合公安人员查获赃款赃物,其家属亦向本院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缴纳的不再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鸿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