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川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向泽与被执行人刘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向泽,刘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川执字第00052号申请人杨向泽,男,生于1960年1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被执行人刘星,男,生于1985年4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申请人杨向泽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3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星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交清案款,申请人杨向泽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我院将案款兑现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改幸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殷小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