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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玉莲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化学助剂总厂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莲,武汉市化学助剂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莲,女,194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冬生(系陈玉莲丈夫),194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化学助剂总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号。法定代表人:丁七阶,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毛江浩,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秉寰,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玉莲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化学助剂总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玉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玉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继伟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