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定于2015年7月22日13:30分在本院武都法庭对该案开庭审理,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应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力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