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贺忠与被告温立忠、温作义、王平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贺忠,温立忠,王平袁,温作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63号原告张贺忠,住平泉镇兴平北路老县,电话187XX****XX。被告温立忠,38岁,住平泉县,电话:151XX****XX。被告王平袁,45岁,住平泉县。电话:134XX****XX。被告温作义,年龄民族不详,住平泉县,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贺忠与被告温立忠、温作义、王平袁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其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