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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日杨与徐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日杨,徐敏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徐日杨,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徐敏康,男,50岁,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日杨与被告徐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日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日杨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日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日杨负担。审判员  严春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