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占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占山,马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30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个体。被告王占山,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个体。被告马胜芳,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鄂尔多斯市地税稽查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占山、马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