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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占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占山,马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30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个体。被告王占山,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个体。被告马胜芳,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鄂尔多斯市地税稽查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占山、马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