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56号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