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南阳黎明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黎明矿业有限公司,河南长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84号原告南阳黎明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169286—1)。住所地南召县四棵树原中原厂院内。法定代表人余发恒,男,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贾成山,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长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黎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长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已被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现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黎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