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云辉等诉陈三弟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云辉。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三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春军。上诉人张云辉、张建军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辉、张建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云辉、张建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云辉、张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云辉、张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峰代理审判员 吴丹代理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