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清)。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