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广垦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92号之一原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680号大院自编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广州广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680号大院自编1号楼。法定代表人唐伟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广垦仓储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广垦仓储有限公司保管的1000010-E1AGYAU420-30型号、1000010-E1AGY68DCi375-30型号的两台发动机总成,并已提供李发林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广州华天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广垦仓储有限公司保管的1000010-E1AGYAU420-30型号、1000010-E1AGY68DCi375-30型号的两台发动机总成。二、冻结担保财产李发林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转让、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骆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