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薛碎科诉朱福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碎科,朱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薛碎科被执行人朱福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薛碎科诉朱福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福林收入17275元及利息(利息另行计算),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