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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隋向斌、贾卫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隋向斌,贾卫卫,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李秀华,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端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景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向斌,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贾卫卫,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法定代表人:刘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与被告隋向斌、贾卫卫、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李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