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李秀华与隋向斌、贾卫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华,隋向斌,贾卫卫,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李秀华,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端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景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向斌,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贾卫卫,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法定代表人:刘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与被告隋向斌、贾卫卫、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秀华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1元,由原告李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