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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庆市天柱山旅游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Klorand咨询有限公司(Klorand Consulting LTD)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庆市天柱山旅游养生服务有限公司,Klorand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市天柱山旅游养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潜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文银,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Klorand咨询有限公司(KlorandConsultingLTD),住所地塞浦路斯。法定代表人:PanagiotaK.NikouPanosIoannides。上诉人安庆市天柱山旅游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Klorand咨询有限公司(KlorandConsultingLT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合民四初字第0000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徽省合肥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000余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安庆市天柱山旅游养生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实审 判 员  夏传国代理审判员  谷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昂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