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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古丈县远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丈县远华木业有限公司,李绍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237号原告古丈县远华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李绍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丈县远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丈县远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告在原土地使用权证范围施工建房。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房的行为,可能会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原告申请禁止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告李绍忠在原告古丈县远华木业有限公司古国用(2014)第3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红线图范围内施工建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陈洪波审判员  张 开审判员  毛亚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