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相美好、临淄区闻韶街道办相家村民委员会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美好,临淄区闻韶街道办相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临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相美好(曾用名相玗君),女,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临淄区闻韶街道办相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相忠亮,主任。本院在执行原告相美好(曾用名相玗君)诉被告临淄区闻韶街道办相家村民委员会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相美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相美好(曾用名相玗君)称,“(一)、临淄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内容虚假:1、“经查,相家村委无可供执行住房”内容虚假。2、“相枚仪(相美好的代理人)提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执行人相家村委不同意此执行方案”没有事实证据。4、“高青法院查封两套住房”没有事实证据。5、“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没有事实证据。(二)、处理意见内容违法:1、处理意见以“相家村委不同意此执行方案”为由是违法的。2��“100万元计算87平方”是违背判决内容,是违法的。3、“法院可责令被执行人在相同位置购买87平方左右住房”是违背判决内容的。4、“从2006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至执行完毕按87平方房屋租赁费计算迟延履行金是违法的”。(三)、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应该给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裁定书,不应该是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不是法律文书,上级法院不受理。(四)、申请执行人认为临淄区人民法院应该怎样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多次向法院和各级党委提供,要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方案提出意见,临淄区人民法院一直拒不发表意见”。本院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提的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该执行异议不属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相美好(曾用名相玗君)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相美好(曾用名相玗君)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元刚审判员 王惠玲审判员 常西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