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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申担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曹伟、刘如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曹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申担字第00002号申请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迪,该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曹伟,男。被申请人:刘如霞,女。申请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邱庆发公司)诉被申请人曹伟、刘如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庆发公司诉称:2012年5月8日,被申请人曹伟从申请人处借贷款2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为15‰,息随本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息,按借款余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按天计算,并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等。借款时被申请人曹伟将其所有的位于霍邱县城关镇湖滨小区房产一套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曹伟并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多次催要无果,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准予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拍卖被申请人抵押坐落于霍邱县城关镇湖滨小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蓼字第200903**,房地产他证蓼字第2012-10330号)。申请人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霍邱庆发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霍邱庆发公司机构具有唯一性。3、借款合同及凭证,证明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利率、期限、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4、抵押合同及他项权证,证明担保人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关系。5、借款人的有关资料,证明借款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曹伟、刘如霞均未提供辩解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审查的事实与申请人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申请人曹伟因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目前正在审判之中,被申请人刘如霞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本院认为:霍邱庆发公司诉被申请人曹伟、刘如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借款逾期未还,且违约期限过长,其因不详,现因被申请人曹伟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之中。被申请人曹伟不能到庭进行质证;另一被申请人刘如霞现住址不详,无法联系,亦不能按时到庭进行质证。故本案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驳回,由权利人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