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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庆来、刘起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庆来,刘起玲,刘连胜,张志红,陈志远,李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寅劼,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凤洪,该公司事业部办事员。被告陈庆来。被告刘起玲。被告刘连胜。被告张志红。被告陈志远。被告李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来、刘起玲、刘连胜、张志红、陈志远、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彩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