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铂金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铂金酒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46号原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俞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燕,公司员工。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铂金酒店。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韦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铂金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少文审判员 朱文婷审判员 曲洋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