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官动员,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得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