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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官动员,同意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得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营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