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孙荣霞诉王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孙荣霞,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霞,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娟,女,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霞诉被告王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荣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荣霞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荣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150元,由原告孙荣霞承担。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