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海与佛山艾诗凯奇研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艾诗凯奇研发设计有限公司,王海,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艾诗凯奇研发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上诉人佛山艾诗凯奇研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艾诗凯奇研发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次,本案无论是涉案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还是佛山艾诗凯奇研发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场地等,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与本案联系更为密切,由其管辖更易查明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佛山艾诗凯奇研发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