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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陈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湖南西路699号。负责人俞能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洋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