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郑某。被告:林某。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