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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郑某。被告:林某。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