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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崔梦飞与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梦飞,刘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崔梦飞,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仁东,系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峰,现住榆树市。原告崔梦飞诉被告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梦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仁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被告从原告处先后借款10000元和60700元,并于2013年5月3日给原告出具借款10000元的欠条一枚;于2013年9月25日给原告出具60700元的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7日,该笔欠款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了延缓还款的字据一枚,约定该笔欠款于2014年6月16日还清。该两笔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700元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先后借款10000元和60700元,并于2013年5月3日给原告出具借款10000元的欠条一枚;于2013年9月25日给原告出具60700元的欠条一枚,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7日,该笔欠款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了延缓还款的字据一枚,约定该笔欠款于2014年6月16日还清。该两笔欠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700元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70700元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崔梦飞借款7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