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蒋义龙、陈氏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义龙,陈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蒋义龙。委托代理人:王青尚。被申请人:陈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义龙与被申请人陈氏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蒋义龙撤回申请。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