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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杨某和好生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佳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