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柴家店村烟筒沟村民小组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柴家店村烟筒沟村民小组,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赵家街村任家街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中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柴家店村烟筒沟村民小组,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柴家店村烟筒沟。负责人李有廷,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吕中奎,男,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委托代理人李洪斌,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21号。法定代表人刘培宏,该县政府县长。第三人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赵家街村任家街村民小组,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草市镇赵家街村任家街。负责人:庞利民,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柴家店村烟筒沟村民小组诉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了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柴家店村烟筒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昱代理审判员 兰 波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子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