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队申请强制执行莫正波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莫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渝蓉高速公路收费站旁。负责人罗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越,该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健,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莫正波,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第2501001111001、250100111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五大队撤回对被执行人莫正波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远宏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