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刑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福创、费梁芳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福创,费梁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刑终字第433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福创(绰号老北),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20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费梁芳,农民。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1年4月17日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福创犯、费梁芳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绍嵊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黄福创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费梁芳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福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福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福创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福创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嵊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