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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85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管俊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O一五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伶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