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85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管俊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O一五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伶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