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正茂祥纸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阿斯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正茂祥纸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阿斯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正茂祥纸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陵县药惠管委会中王村。法定代表人任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阿斯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3号新汇大厦B座503室。法定代表人李清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进强,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正茂祥纸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阿斯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正茂祥纸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600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二、被执行人西安阿斯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8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人西安正茂祥纸制品实业有限公司案款人民币20000元,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剩余案款人民币40000元,且申请人表示同意放弃利息;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西安阿斯兰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四、双方当事人对此再无异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逄振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