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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彦佩与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佩,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18号原告陈彦佩,男。委托代理人许海霞,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青,男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淄博市桓台县。组织机构代码16440736-8法定代表人耿玉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佩与被告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彦佩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陈彦佩负担。审判员  刘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